| 中共在线社区基金管理办法 |
|---|
一、总则 基金会是中共在线社区的组成部分,是社区会员自发组织成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本着相互帮助、奖励先进、繁荣社区的原则,由社区会员自主管理、自由发展。社区内符合要求的会员均可以自愿参与基金会内各个基金的捐助、管理、筹建等工作,但是其行为必须符合《中共在线社区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规定。各个基金可以根据自己的组织原则和资金情况,对社区内需要资助的对象、需要奖励的优秀会员、需要资助的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助和奖励,以达到自励、自治、自主、互助的目的。 二、基金的申报 1、只有经过1名社区专家(且必须为*实名会员*)以上会员牵头,至少2名VIP会员(含)以上会员联合发起,才能够申请成立基金会。申请时由牵头者直接填写在线申请表,支付基金申请保证金20,000元(通过初审后自动转为捐款),并和每一位联合发起者一同给基金会负责人(暂由社区主席代理)留言说明有关情况。 2、在填写在线申请表时请认真填写基金组织原则,组织原则中必须包含基金的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办法,基金的用途、奖励办法、颁奖周期等具体实施细则。如果组织原则不明确,或者存在与社区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社区有关条例相违背的地方,申请将会被驳回,同时没收基金申请保证金的10%作为处罚。 3、基金的名字一经申请,将无法作出修改,因此请申请者务必要慎重,同联合发起人缜密协商后再行确定。 4、基金秘书长默认为发起人,必须将联合发起认填写到基金理事会成员一栏。 三、基金的审批 1、基金会负责人将根据收到的发起人的留言确认、申请表中的基金组织原则是否符合要求、理事会成员名单是否同联合发起人一致、各发起人会员等级、资产是否符合要求等,确定是否通过基金的初审。 2、初审结束后,基金进入资金募集阶段,此阶段只能接受来自联合发起人、实名会员的捐款,不能进行颁奖等操作。待基金总额达到50,000元,且每一位理事会成员(即联合发起者)均捐款达到10,000元时,请秘书长给基金会负责人留言提示,进行正式开通基金的复审。基金的资金募集可以持续2周时间,如果规定时限内仍然募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将视为自动申请注销。 3、在基金顺利完成资金募集,通过复审后,基金进入正常运行阶段。基金正常运行阶段可以接受来自资深会员(含)以上会员、社区内各商业机构、社区政府的捐赠;可以向符合基金奖励办法规定的会员、活动、机构(不含带有商业性质的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 四、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定 1、各基金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吸收来自广大会员和商业机构的捐赠。为了募集更多的资金,各基金可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公平的竞争,但是不允许利用职权等便利条件,硬性同社区的各行政部门、大型官方活动挂钩,进行指定募捐。否则视为违规,将受到暂时冻结本金、强制更换秘书长、注销基金的处罚。 2、任何会员和机构捐赠给基金的资金均为永久性无偿捐赠行为,事后不得提出退出基金、返还资金的要求。 3、基金的资金分为本金和奖金池两个部分,本金部分来自基金募集到的各种捐款,奖金池部分来自基金资金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本金部分享受银行贷款利率(目前为3%),奖金池部分享受银行存款利率(目前为1%),按周计息,不计复息,且免征利息税。为了促进各基金及时向符合规定的资助对象提供资助,奖金池的资金不能转入本金部分。 4、对承诺的符合规定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资助金必须在奖金池所能够支付的范围内,不得在条件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承诺对某项活动的资助。否则视为违规,将受到暂时冻结奖金池、冻结本金、强制更换秘书长的处罚。 5、对符合规定的资助对象提供资助时,必须经过理事会相关人员的协商、审议,并提前3天在基金会内部留言簿公布名单和奖励原因,向基金捐助者征求意见,如果没有确实可靠的异议才能够进行。否则视为违规,将受到暂时冻结奖金池、冻结本金、强制更换秘书长的处罚。 6、对于修订基金用途、奖励办法等涉及到基金资金去向的基金组织原则时,必须经过全体理事会成员的协商、审议,并提前7天在基金会内部留言簿公布有关情况,向基金捐助者征求意见,如果没有确实可靠的异议才能够进行。否则视为违规,将受到暂时冻结本金、强制更换秘书长、注销基金的处罚。 7、为方便基金会的工作,系统提供公开留言簿(所有会员可见)用以公布基金的最新动态、宣传资料、总结报告等;基金会内部留言簿(捐助者可见)用于讨论、表决基金内部事务,如修订基金用途、奖励办法等;理事会内部留言簿(理事会成员可见)用于讨论奖励对象、金额、起草各种文件等。请各位基金会秘书长、理事、捐助者密切留意各留言簿信息,充分利用交流平台,并做好必要的保密工作。 五、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定 1、基金由秘书长1名,最多6名理事会成员,共7人完成对基金日常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对基金组织原则的修订、拟定受资助者名单、向基金捐助者公示有关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宣传、募集、外联、总结等工作。采用秘书长全权负责制的管理办法,受全体基金捐助者监督。 2、基金捐助者有权对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的违规操作提出质疑,或者向基金会负责人、社区检察院举报,社区有关部门会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并根据本办法和《中共在线社区治安管理条例》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批评、处罚、强制更换,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理事会成员有义务监督秘书长的工作,对其违规操作提出质询和批评,并提供合理的建议,或者联合其他理事会成员集体罢免秘书长的职务,重新组织秘书长的选举工作。在由于秘书长的严重工作失误导致基金受到处罚,甚至是被注销时,理事会成员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3、在基金成立时,由发起人担任秘书长,联合发起人担任理事会成员。此后,可以根据基金组织原则在全体基金捐助者中,选择符合要求的秘书长候选人,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可以由秘书长提名,全体基金捐助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等方式产生。秘书长必须为社区专家(且必须为*实名会员*)以上会员担任,且在基金中的捐款必须达到20,000元;理事会成员必须为VIP会员以上会员担任,且在基金中的捐款必须达到10,000元。各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任期,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1年,可以无限连任。 4、特殊情况下,社区有权临时更换基金理事会成员和秘书长,但事后需要按照基金的组织原则组织,履行正常的民主选举程序。此情况一般在由于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未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有关操作,受到严重处罚时发生。在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新的秘书长(由于受到处罚被免职的人员不得参与此次选举)后,社区会尊重民主选举结果及时调整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 5、对于修订基金人事管理办法、任免理事会成员等涉及到基金人事的问题时,必须经过全体理事会成员的协商、审议,并提前7天在基金会内部留言簿公布有关情况,向基金捐助者征求意见,如果没有确实可靠的异议才能够进行。否则视为违规,将受到暂时冻结本金、强制更换秘书长、注销基金的处罚。 6、各基金的秘书长不能兼任其他基金内的任何职务,一个人最多只能同时兼任两个基金的理事会成员。凡是长期不能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秘书长、理事会成员,各基金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予以及时更换,由于没能及时调整人员,造成基金运转不良的将给与冻结奖金池、冻结本金、强制更换秘书长或理事会成员的处罚。 六、基金的审计 1、社区将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各个基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并根据奖优罚劣的原则,向优秀基金提供政府资助;向运行不良的基金提出警告,或给与冻结本金、强制更换秘书长、注销基金的处罚。 2、社区每季度将拿出50000元奖励那些能够按照基金组织原则及时向符合要求的受助者提供资助,并且始终遵守本办法有关要求,受到基金捐助者和广大会员好评的基金,尤其是那些积极支持社区各项活动,并能够及时兑现承诺的基金。对于特别优秀的基金,经社区批准后,准许其发布自己的纪念品。 3、对于没能按时向符合要求的受助者提供资助、不按要求胡乱发放资助、发布无法实现的虚假奖励消息、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甚至遭到基金捐助者和有关人员质疑,尤其是那些长期没有正常运作的基金将根据情节受到冻结本金、强制更换秘书长、注销基金的处罚。 4、对于基金违规发放的不合理奖金,在核实后将无条件追回相应奖励,并根据情节给与基金冻结奖金池、冻结本金、强制更换秘书长的处罚。 5、对于运行特别优秀的基金,社区将利用光荣榜对秘书长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纪念品。 七、基金的注销 1、秘书长在征得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可以组织全体基金捐助者表决是否自愿注销基金,在得到2/3多数通过后,可以向基金会负责人留言要求自愿注销基金,且理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同时留言确认。基金会负责人会根据留言情况、基金会内部留言簿中基金捐助者的表决情况等确定基金是否给与注销。如果秘书长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则会受到强制更换秘书长的处罚,性质恶劣者将会追求其刑事责任(渎职、故意欺诈)。 2、如果基金由于长期严重违规操作,或者长期没有正常运行,在基金会负责人协调、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最高可给与注销基金的处罚。 3、基金注销时,本金部分将根据捐助者的捐助额度,自动100%返还给所有捐助者;奖金池部分收归社区所有,用作日后奖励优秀基金的奖金。如果属于被社区强制注销的基金,秘书长只能获得70%的返还捐款,理事会成员只能获得90%的返还捐款,其余部分作为其对基金管理不善的罚款。但社区内各商业机构向基金提供的捐助不在返还范围内,同奖金池的资金一起收归社区所有。 4、基金注销时,将只根据系统记录的募捐者名单和金额返还捐款,而不计捐助者捐款的原因和其他因素(例如基金组织的拍卖纪念品募集基金等活动)的影响。 5、已注销基金的秘书长日后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或作为基金的联合发起人。且半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一家基金的理事会成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一家基金的秘书长。已注销基金的理事会成员半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一家基金的秘书长。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社区管委会所有,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共在线社区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