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在线社区监察中心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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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会员的权益,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区稳定和健康发展,保证社区监察中心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按照“帮忙而不添乱,尽职而不越位,切实而不表面”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监察中心是社区的监察和裁决机构。社区监察中心在社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工作,对社区管委会负责,接受社区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 社区监察中心对于违反《中共在线社区治安管理条例》、《中共在线社区论坛管理条例》、《中共在线社区管理员条例》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行使监督权和裁决处置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 对社区其他部门的工作是否符合社区的各种条例、规定进行监察。 (二) 对全体会员和各级管理员的言论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察。 (三) 对会员的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裁决处理。 (四) 根据违反社区各种规定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调查、取证和裁决。 第四条 社区监察中心根据社区管委会授权独立行使监察权和裁决权,不受社区其他部门的干涉。 第五条 社区监察中心行使监察权、裁决权,对全体会员在适用条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工作人员分工 第六条 社区监察中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社区监察中心设监察中心主任一人,监察中心副主任两人,监察助理五人。 第七条 监察中心主任在社区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全面主持社区监察中心的各项工作,并对其负责。 具体职权有: (一)、负责制定、完善社区监察中心相关工作规范; (二)、召集中心全体成员学习社区管委会的决定、决议,研究部署监察中心的中长期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监察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四)、负责召集讨论对社区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并报社区管委会; (五)、有向人事局提出任免或撤消监察中心副主任、助理的权力,并对他们的工作提出要求; (六)、决定监察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遇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代理其工作。 第八条 监察中心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分管监察中心的一部分工作,并对其负责,在遇监察中心主任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接受委托代理监察中心主任的职权。 第九条 监察助理在监察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具体一个方面的监察工作,并对中心主任负责。各监察助理分工如下: (一)论坛巡查助理两到三名。主要负责监察会员(重点是实名会员)在论坛各版块的发贴和回帖,尤其要查处重点版块的灌水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留言提醒有关管理员进行处理。 (二)综合监察助理一到两名。主要负责社区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言行进行监督,为社区人事任免提供建议意见,监察范围主要是社区学校、新闻中心、范文集萃、投票中心、餐饮中心、影音资料库等公共服务部门。 (三)商务监察助理一名。主要负责监督商务中心各公司、商店的运作情况,监察拍卖行的各项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监察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均有权认证会员注册昵称的合法性和注册地域的真实性,提醒会员及时修改不合适的昵称和不真实的地域,删除或清理不符合社区昵称管理规定的昵称(包括重复注册),取消对不合格昵称或地域的认证。 第三章 工作细则 第十条 社区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共在线社区治安管理条例》、《中共在线社区论坛管理条例》、《中共在线社区管理员条例》等各项管理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每周至少两次登陆社区,查看会员举报并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给予答复,认真、热心对待每一位会员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对于会员反映的一般性工作问题和对个别管理员的意见,监察中心应本着维护社区团结的原则首先适用调解,促成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调解不成或行政途径无法解决的,再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监察助理在提交裁决前,应将结案材料及处理意见提交监察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对于重大案件,监察中心主任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召集监察中心中心全体成员进行讨论,确定证据确凿后,方可最后裁决。 第十三条 对于裁决的案件,会员如有不服裁决的,可于收到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监察中心主任提出复议,监察中心主任将对提出复议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社区监察中心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优,具体评选办法及奖励金额参照《中共在线社区管理员奖惩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共在线社区管理员奖惩条例》相关规定,社区监察中心主任要定期对监察中心的其他成员进行考核,对于不合格者要免去或撤消其相应职务,监察中心主任的考核由社区主席负责。 第十六条 监察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凡无正当理由两周内未登陆社区监察中心处理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均受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监察中心工作人员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会员发现中心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可直接向社区管委会投诉,社区管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展开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社区监察中心设立举报箱,受理全体会员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社区监察中心。
中共在线社区监察中心 2004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