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在线社区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共在线社区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旨在维护中共在线社区秩序,保障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共在线社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条例是社区监察中心进行监察和裁决的依据。

  第三条 全体会员都应遵守本条例和相关网络礼仪,互相团结,互相学习,使中共在线社区成为广大爱党者的精神家园。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共在线社区的全体注册会员,且仅在中共在线社区内有效。

第二章 非法赚取经验、资产、人气、学识等

  第五条 会员对社区中在取得经验、资产、人气、学识等方面存在的弊端、漏洞有义务向站长或其他高级管理员汇报。对于知情不报者将视情况给予处罚:

  (一)未向其他会员公开,且影响较小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扣除经验200-1000点的处罚。经指正能够主动向站长或其他高级管理员汇报,并积极配合修正漏洞的,可免予处罚,仅没收非法所得。

  (二)以任何一种方式向其他会员公开,或影响严重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扣除经验1000-3000点,资产10000-50000元,信用5-20点,和两到五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性质特别恶劣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第六条 利用非法行为赚取经验、资产、人气、学识等:

  (一)经指正能主动向站长或其他高级管理员汇报,并立即停止其非法行为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最高三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影响较小,且态度积极主动的,可免予处罚,仅没收非法所得。

  (二)不听劝告,仍继续其非法行为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到十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还可并处锁定帐号(登录后仅能够看帖、给好友和高级管理员留言)3到10天或强制休假(无法登录社区)5到15天。

  (三)屡教不改或性质恶劣者,处以恢复至初始状态(一次性将经验、资产、人气、学识等扣除至注册时的初始状态)的处罚。累犯(三次以上)或性质极其恶劣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第七条 两名以上(含两名)会员利用回帖相互吹捧,运用一唱一和或一唱多和等方式,发表大量回帖以赚取经验、资产、人气等:

  (一)经指正能主动向站长或其他高级管理员汇报,并立即停止其非法行为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最高三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影响较小,且态度积极主动的,可免予处罚,仅没收非法所得。

  (二)不听劝告,仍继续其非法行为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到十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还可并处锁定帐号3到10天或强制休假5到15天。

  (三)屡教不改或性质恶劣者,处以恢复至初始状态的处罚。累犯或性质极其恶劣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第三章 发表不健康、消极、反动言论

  第八条 发表不健康或散布消极思想的文章(含回帖),造成一定影响者,处以扣除经验 100-300点,资产500-5000元的处罚。连续(两篇以上)发表此类文章,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扣除经验300-1000点,资产5000-20000元的处罚,还可并处锁定帐号3到15天。

  第九条 发表污辱或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

  (一)基本没有造成影响,且经教育能悔改者,处以扣除经验500-1000点,人气500-1000点的处罚。积极悔改,并能够发帖检讨,思想进步较大的,可免予处罚。

  (二)经教育拒不悔改,或造成较大影响者,将注销其会员帐号。同时保留向当事人继续追究现实法律责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权利。

  第十条 发表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相背离的言论

  (一)无意发表,没有造成影响,且经教育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者,处以扣除经验100-500点,学识100-500点的处罚。积极悔改,并能够发帖检讨,思想进步较大的,可免予处罚。

  (二)故意发表,造成一定影响,经教育能悔改者,处以扣除经验500-5000点,学识500-5000点的处罚。

  (三)经教育拒不悔改或造成较大影响者,将注销其会员帐号。同时保留向当事人继续追究现实法律责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表反动言论,性质恶劣、事实清楚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者,社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社区监察中心可以直接注销其会员帐号。同时保留向当事人继续追究现实法律责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权利。

第四章 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二条 发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

  (一)由于过失发表了包含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基本没有造成影响者,处以扣除经验50-500点,人气50-300点的处罚。经指正能主动向受害人道歉,经受害人同意并原谅的,可免予处罚。

  (二)故意攻击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或拒不向受害人道歉者,处以扣除经验300-1000点,人气值200-1000点的处罚。

  (三)恶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较大影响者,处以扣除经验1000-3000点,人气500-3000点的处罚,还可并处锁定帐号3到10天或强制休假5到15天。肆意攻击他人,性质极其恶劣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第十三条 恶意向多名(三名以上)会员投掷超级臭蛋者,处以扣除经验300-3000点,人气300-3000点的处罚,还可并处锁定帐号3到10天或强制休假5到15天。肆意投掷超级臭鸡蛋,性质极其恶劣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第十四条 连续向同一人的多篇(三篇以上)发言乱扔臭鸡蛋或恶意连续向多篇帖子乱扔臭鸡蛋者,处以扣除人气100-1000点的处罚,还可并处锁定帐号3到15天。有针对性的肆意投掷臭鸡蛋,性质极其恶劣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第十五条 组织、教唆多人(两人以上)联合对他人进行任何一种形式的人身攻击者,主犯将被注销其会员帐号。从犯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扣除经验1000-3000点,人气500-3000点,还可并处锁定帐号3到10天或强制休假5到15天。

第五章 扰乱社区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利用任何一种手段对社区管理员的正常管理和公务活动实施打击报复,进行人身攻击者,处以扣除经验500-3000点,人气500-3000点,还可并处锁定帐号5到15天或强制休假7到21天。性质恶劣,并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第十七条 重复注册会员帐号并利用重复帐号从事各种非法活动:

  (一)经指正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动,并自行注销其重复注册的帐号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两到五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态度积极主动,影响较小,且属于初犯的,可免予处罚,仅没收非法所得。

  (二)不听劝告,仍继续其非法行为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注销其重复注册帐号,并处以经验2000-10000点,资产5000-50000元,和五到十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屡教不改,造成社区秩序混乱的,将注销其全部会员帐号。

  第十八条 藐视社区各项规定,在监察中心或论坛以及聊天室等公共场合内无理取闹者,按其正常刑罚加倍处罚。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第六章 发表灌水性文章

  第十九条 在论坛两个版块以上(含两个)发表同样(含类似)的或连续发表两篇以上意义不大的文章(含回帖)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两到五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不听劝告,仍继续发表灌水性文章的,还可并处锁定帐号3到15天。

  第二十条 在论坛原创版块或要求必须原创的活动中连续(两篇以上)发表转载文章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两到五倍于非法所得。不听劝告,仍继续发表转载文章的,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到十倍于非法所得,还可并处锁定账号3到15天。

第七章 管理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渎职

  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以权谋私:

  (一)经指正能够积极认识并改正错误,基本没有造成影响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两到五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

  (二)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到十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性质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第二十二条 管理员滥用职权、渎职:

  (一)经指正能够积极认识并改正错误者,处以扣除经验300-3000点,资产500-5000元,人气100-1000点。拒不承认错误的,处以扣除经验2000-10000点,资产5000-50000元,人气1000-5000点,还可并处锁定帐号5到15天或强制休假7到21天。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小团体(三人以上)牟利者,处以扣除经验2000-10000点,资产5000-50000元,人气1000-5000点,还可并处锁定帐号5到15天或强制休假7到21天。其他获利成员将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到十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三)利用职权对会员进行打击报复者,处以扣除经验1000-5000点,资产5000-20000元,人气500-3000点,还可并处锁定帐号5到15天或强制休假7到21天。性质恶劣,并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第二十三条 由于管理员的过失,造成会员在某些方面的损失,由管理员本人给予该会员一定的补偿。

第八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第二十四条 经指正能主动说明自己的非法财产来源,并立即停止其非法行为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至三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态度特别积极,且没有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可免予处罚,仅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不能说明其各项资产的合法来源者,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至十倍于非法所得的处罚。态度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恢复至初始状态的处罚。

第九章 恶意举报、投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没有搞清事实,举报、投诉他人,基本没有造成影响者,处以扣除经验100-500点,人气50-500点的处罚。经指正能主动向受害人道歉,经受害人同意并原谅的,可免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恶意举报、投诉他人,造成一定影响者,处以扣除经验300-2000,人气100-1000点的处罚,还可并处锁定帐号3到10天或强制休假5到15天。肆意举报、投诉他人,性质极其恶劣的,将注销其会员帐号。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如本条例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如本条例出现与社区其他管理条例相冲突的条款,原则上以后颁布的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之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侵犯他人权益、扰乱社区正常运行等不合理行为,由社区监察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协商处理,同时上报社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中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争议较大的问题,须经社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共在线社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日起开始实施。

 

中共在线社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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